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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辉煌、蒋细亮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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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647号
  • 案件名称

    杜辉煌、蒋细亮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杜辉煌;蒋细亮;蒋卓宇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杜辉煌,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蒋细亮,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蒋卓宇,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杜辉煌与被执行人蒋细亮、蒋卓宇人格权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6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细亮、蒋卓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辉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细亮、蒋卓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蒋细亮在房屋一套,因涉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蒋卓宇有车辆一台,无法实际控制,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细亮、蒋卓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10817.68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942.68元,已执行到位9710.91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1231.7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辉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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