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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毕、刘才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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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36号
  • 案件名称

    唐学毕、刘才任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唐学毕;刘才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唐学毕,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被执行人刘才任,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唐学毕与刘才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的(2008)方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立案恢复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才任银行有存款3,000余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作轮候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刘才任于2003年4月1日登记有M21金霸王牌小轿车一辆,但已年久无价值,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经核实,本案在立案恢复执行前,被执行人刘才任已偿还借款80,000元;3、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居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9月24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证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21年9月26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6、于2021年9月2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信息;7、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0,000元,经核实在恢复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偿还80,0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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