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亮、潘正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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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832号案件名称
杨中亮、潘正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中亮;潘正荣;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顺华;刘民生;连云港顺华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亮,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正荣,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清春,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顺华,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民生,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顺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40-2号。法定代表人:杨中亮。上诉人杨中亮、潘正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顺华、刘民生、连云港顺华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中亮、潘正荣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杨中亮、潘正荣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免交申请,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上诉人杨中亮、潘正荣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杨中亮、潘正荣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中亮、潘正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新海审 判 员 周 旭审 判 员 何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殷 然书 记 员 杨翔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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