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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广财、林治国等王建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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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512号
  • 案件名称

    齐广财、林治国等王建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齐广财;林治国;王建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齐广财,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林治国,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齐广财、林治国与被执行人王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生等财产及收172,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建生负担本案执行费2,4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昊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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