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广财、林治国等王建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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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512号案件名称
齐广财、林治国等王建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齐广财;林治国;王建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齐广财,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林治国,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齐广财、林治国与被执行人王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生等财产及收172,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建生负担本案执行费2,4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昊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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