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等苏莱曼·买铁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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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69号案件名称
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等苏莱曼·买铁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苏莱曼·买铁西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9号申请人:吐汗江·托台,男,哈萨克族,1978年9月1日出生,居住昭苏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男,柯尔克孜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居住昭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男,柯尔克孜族,11977年10月1日出生,居住昭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人吐汗江·托台与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和别克木尔扎·毛衣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吐汗江·托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者一只羊(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吐汗江·托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银行存款1000元或一只羊。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吐汗江·托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审判员 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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