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等苏莱曼·买铁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69号
  • 案件名称

    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等苏莱曼·买铁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吐汗江·托台;别克木尔扎·毛依丁;苏莱曼·买铁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69号申请人:吐汗江·托台,男,哈萨克族,1978年9月1日出生,居住昭苏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别克木尔扎·毛依丁,男,柯尔克孜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居住昭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男,柯尔克孜族,11977年10月1日出生,居住昭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人吐汗江·托台与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和别克木尔扎·毛衣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吐汗江·托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者一只羊(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吐汗江·托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莱曼·买铁西银行存款1000元或一只羊。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吐汗江·托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审判员    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