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剑波与楼俊超、茅争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6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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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6389号案件名称
茅剑波与楼俊超、茅争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茅剑波;楼俊超;茅争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6389号原告:茅剑波,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樱,上海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俊超,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茅争妍,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茅剑波与被告楼俊超、茅争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茅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楼俊超、茅争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茅争妍与被告楼俊超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2日,被告茅争妍以需要支付MBA第一年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同日出具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条一份。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同年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茅争妍50,000元、250,000元,共计300,000元。后经原告了解,被告茅争妍借款并非用于求学,而是用于两人的高消费、游戏、娱乐等。之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原告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茅争妍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茅剑波、被告茅争妍住所均在上海市杨浦区;而被告楼俊超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兴路XXX号,但被告楼俊超在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告楼俊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被告住所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楼俊超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或被告茅争妍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职权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有书记员 林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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