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胜、新沂市马陵山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2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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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2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永胜、新沂市马陵山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林永胜;新沂市马陵山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永胜,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市马陵山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郝朝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永胜与新沂市马陵山金土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永胜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永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家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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