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吴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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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76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吴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吴健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7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新华路西段北侧。负责人:温九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子,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健,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河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与被告吴健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崇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侯姝婷书 记 员 王鹏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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