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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卢干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3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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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31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苏、卢干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苏;卢干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3188号之二申请人:张苏,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干丰,男,汉族,住连云港赣榆区。申请人张苏与被申请人卢干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干丰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对赣榆县华丰紫菜育苗厂内的机器设备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干丰承包经营的位于赣榆区××镇×××村的土地上的地上大棚(6个)以及注册在承包经营土地上赣榆县华丰紫菜育苗厂内的紫菜加工机一台,保全价值为40000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张苏预交。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卢干丰保管、使用,但不得实施买卖、抵押、担保、毁损等一切民事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毛萍书 记 员 徐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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