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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丽丹木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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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353号
  • 案件名称

    哈丽丹木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哈丽丹木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哈丽丹木买买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哈丽丹木买买提申请执行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20)新280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735.94元,执行费886元。    本院在执行哈丽丹木买买提与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元,对于剩下案件款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吐尔逊买买提托合塔很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剩下案件款55735.9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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