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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月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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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96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月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月娥;周学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9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月娥,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周学林,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学林、钟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学林、钟月娥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截止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申请标的64,682.7元及执行费870元全部未履行,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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