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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威文、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恢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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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恢346号
  • 案件名称

    陈威文、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威文;胡国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威文,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国民,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陈威文申请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42157元,实际到位金额2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22157元,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国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威文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5执恢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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