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文、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恢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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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恢346号案件名称
陈威文、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威文;胡国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威文,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国民,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陈威文申请胡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05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42157元,实际到位金额2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22157元,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国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威文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5执恢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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