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丽与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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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220号案件名称
朱学丽与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学丽;郑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220号 原告:朱学丽,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郑勇,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受理原告朱学丽与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朱学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学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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