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刘婕,程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7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刘婕,程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刘婕;程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7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号附19号、附20号、附21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陈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康,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婕,女,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程康、刘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 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梦妮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志敏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148号 下一篇 王东升、江苏无锡太湖可可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