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某、熊光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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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案件名称
王美某、熊光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美某;熊光某;张顺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原告:王美某,女,1975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熊光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顺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王美某、熊光某与被告张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美某、熊光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某、熊光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某、熊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美某、熊光某负担。审判员 田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灵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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