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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某、熊光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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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
  • 案件名称

    王美某、熊光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美某;熊光某;张顺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211号原告:王美某,女,1975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熊光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顺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王美某、熊光某与被告张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美某、熊光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某、熊光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某、熊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美某、熊光某负担。审判员 田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灵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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