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静、马长江等哈依茹拉、坎加哈孜·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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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21号案件名称
文静、马长江等哈依茹拉、坎加哈孜·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静;马长江;哈依茹拉;坎加哈孜·巴特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1号申请保全人:文静,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马长江,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哈依茹拉,男,哈萨克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坎加哈孜·巴特尔,男,1964年2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文静、马长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哈依茹拉、坎加哈孜·巴特尔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200元。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依茹拉、坎加哈孜·巴特尔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2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依茹拉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冻结430.77元)存款52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坎加哈孜·巴特尔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2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哈杰提书记员关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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