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续、高碑店市庭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4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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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4执异89号案件名称
梁续、高碑店市庭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续;高碑店市庭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振彪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4执异89号申请人梁续,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庭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107国道东侧陈各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7WEKE8H。法定代表人薛振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薛振彪,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梁续与高碑店市庭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梁续申请追加薛振彪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梁续于2021年9月28日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续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续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郭瑛瑛人民陪审员 刘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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