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通、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9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938号案件名称
冯通、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通;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938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473。法定代表人:解蓉,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通,住西安市。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琛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刘琴等陆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执554号之一 下一篇 梁满仓、吴炳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5民初1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