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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恒、寿县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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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709号
  • 案件名称

    刘永恒、寿县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永恒;寿县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柱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恒,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霞,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系刘永恒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纬,安徽鼎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状元路翰林首府11号楼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GF4C9J。法定代表人:张光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柱,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暂住安徽省寿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恒因与被上诉人寿县艾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永恒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刘永恒的诉请;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请不妥。1.生活中起火原因主要有雷击、外来火源、静电、自燃等几种,《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原团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静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表明寿县消防大队是在排除其它所有起火原因可能性的基础上将起火原因指向了电气线路故障,除此之外再无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涉案火灾具有唯一性。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是案涉房屋的装修人(含电气线路),其进行赔偿责无旁贷;2.退一步说,即使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能确定“电气线路故障”是直接的、唯一的起火原因,在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未能举证证明该电气线路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专业验收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庭也应当判决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承担赔偿责任,且该电气线路已有多次返修的情况。综上,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理解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刘永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赔偿刘永恒财产损失116179元(暂定),具体损失数额待鉴定后确定;二、本案诉讼费由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刘春宝(刘永恒祖父)与张光柱签订一份《家庭装修合同》,合同首部,甲方:刘恩道(刘永恒父亲),乙方:艾创装饰公司,合同尾部,甲方签字刘春宝,乙方签字张光柱。刘恩道将位于寿县方装修,工程价款85000元,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达到装修行业验收标准”,第四条,“材料供应(乙方按合同要求自行购买)(工程半包的材料应甲方按乙方要求供应材料,应达到乙方要求的质量和数量如期供应,如因材料质量和数量延迟工期,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20年8月初,装饰装修工程竣工,1103室登记在刘永恒名下,9月1日,刘永恒搬入1103室居住。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刘永恒在1103室举行婚礼结婚。2月19日晚,刘永恒及家属先下楼去小区散步,7时10分,刘永恒母亲朱运霞和刘恩群(刘永恒姑姑)离开1103室,朱运霞离开时将1103室西南方向卧室房间灯关闭后下楼,7时30分,1103室起火,邻居拨打“119”报警,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随即赶到现场进行扑救,之后,大火被扑灭。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认定起火原因为,“…因起火建筑住宅楼,起火时间家中无人,西南卧室内可燃物较多,尤其是吊灯下方为双人床,床上放有被褥、床垫等可燃物,虽对双人床区域残留的电气线路残余物进行提取未鉴定出有效熔痕,但不能排除故障的电气线路熔痕被烧化、烧失,故此起火灾不能排除双人床床尾上方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2021年3月19日,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2月19日19时40分,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寿县天玺国际城小区3栋1单元1103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116179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19时30分许,起火点为寿县天玺国际城小区3栋1单位1103室西南方向卧室双人床床尾处(距南墙窗户2.1米、东墙1.4米)。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静电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2021年4月16日,刘永恒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刘永恒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家庭装修合同及附件、火灾事故认定书、寿县涧沟镇蒋庙村民委员会证明,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提供证据:手机照片截图一份,一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寿县消防救援大队询问笔录三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技术鉴定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损害赔偿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永恒因火灾财产受损与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装饰装潢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刘永恒诉请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赔偿财产损失,主要证据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电气线路引起火灾的重要依据是对导线熔痕鉴定,消防救援人员从起火点提取电气线路残留物进行技术鉴定,未鉴定出有效熔痕,因未能鉴定出有效熔痕,消防大队采用排除法,在排除雷击、外来火源、静电引发火灾的可能后,认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这是在未有确切证据定性火灾原因的情况下,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的分析推断,刘永恒在消防部门未能准确定性,又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相印证,仅以消防大队推断性的认定,诉请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2020年8月初装修结束,装修过程中,木工、瓦工和水电工等其他工种工人均使用1103室电源,刘永恒9月1日搬入新房居住,入住近半年后发生火灾,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由装饰装修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亦有失公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刘永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刘永恒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永恒提交微信语音聊天光盘一份。拟证明:对方装修的电路有问题,2020年12月31日早上与艾创装饰公司沟通,一直到2020年1月1日对方没有给我维修电路。张光柱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当时强电箱里空调是一个开关,单匹小了,我去换过两次之后就没有毛病了,这与火宅发生没有关系。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永恒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20年4月22日,刘永恒的父亲刘恩道委托艾创装饰公司对位于寿县进行装修,2020年8月10日装修完毕,2021年2月17日该1103室发生火宅。刘永恒主张艾创装饰公司、张光柱应对火灾损失进行赔偿,二审期间,刘永恒提交了一份其与艾创装饰公司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但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火灾的发生与艾创装饰公司的电路装修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此,刘永恒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管在火灾发生后,寿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但并未对火灾原因作出准确定性。退一步讲,即便是电气线路故障,也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发生火灾系艾创装饰公司装修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刘永恒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永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刘永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桂华雷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李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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