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学村、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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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14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陶学村、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陶学村;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学村,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陶学村与被告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已经生效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00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未执行9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磊人民陪审员 杜 堃人民陪审员 赵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文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学村,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建区。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陶学村与被告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已经生效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00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未执行9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磊人民陪审员 杜 堃人民陪审员 赵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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