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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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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7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隆国际广场一层106、108号商铺。负责人刘辉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雄贵,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60号恒大城23、24栋2单元607房。法定代表人杨凤莲,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凤莲,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律师费3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79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莲名下无银行存款等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湖南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凤莲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74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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