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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利军、李忠婵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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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01号
  • 案件名称

    钟利军、李忠婵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钟利军;李忠婵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01号申请人:钟利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配光,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忠婵,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利军与被申请人李忠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利军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婵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车牌号码为湘K×××××的思威牌小型轿车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婵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钟利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湘K×××××的思威牌小型轿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小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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