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恢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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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恢415号案件名称
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恢415号申请人: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潘海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蔡新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定代表人:陆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本院查明,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逸公司)与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钦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其中约定景钦公司将(2020)湘0405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九逸公司,九逸公司受让了该债权。据申请人提供的快递轨迹显示,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收了由申请执行人景钦公司向其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景钦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九逸公司,且书面认可第三人九逸公司取得该债权,申请人九逸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长沙九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钦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利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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