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帮、李乐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29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2910号案件名称
徐卫帮、李乐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卫帮;李乐义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帮,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乐义,男,195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2执2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家伟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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