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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萍、尹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申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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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申133号
  • 案件名称

    马丽萍、尹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丽萍;尹秀华;冯学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丽萍,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秀华,女,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一审被告:冯学义,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马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尹秀华、一审被告冯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丽萍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请求: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马丽萍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未能参加一审诉讼程序。一审开庭传票及判决没有直接送达给马丽萍,马丽萍没有在送达邮件上签字。二、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得到马丽萍认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丽萍未在借条上签字,对涉案借款不予认可,涉案借款直接转至冯晶名下,冯晶将涉案借款出借给案外人,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马丽萍不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审查中马丽萍提交尹秀华与冯学义签订的《借款协议》、冯晶名下账号为62×××13农业银行卡2017年11月及2017年3月部分交易明细清单、再审申请人书面意见作为新证据。尹秀华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马丽萍的再审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冯学义述称,同意马丽萍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向冯学义与马丽萍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冯学义均签收。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冯学义陈述:“我跟马丽萍是夫妻关系,马丽萍身体不好,没有出庭。”故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冯学义与尹秀华签订《借款协议》,尹秀华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冯学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经一审查明,冯学义与马丽萍之女冯晶系未婚,与冯学义、马丽萍共同生活,冯学义借款的目的系为其女冯晶经营所用。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马丽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妥。本院审查中马丽萍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不属于新的证据。马丽萍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丽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丽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褚 竞审 判 员  李会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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