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兰、黄全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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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10号案件名称
胡桂兰、黄全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桂兰;黄全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兰,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黄全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胡桂兰与被执行人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了(2021)湘072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全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桂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胡桂兰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7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全明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全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黄全明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同时将黄全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桂兰,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胡桂兰表示不能提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卢 林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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