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陆海卿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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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020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陆海卿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陆海卿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赵蓉,行长。被执行人:陆海卿,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陆海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吴刚(2021)沪010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陆海卿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192,345.7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陆海卿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到庭书面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中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海卿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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