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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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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689号
  •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雷;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林林,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寰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汇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张雷医药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寰宇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虽认定寰宇汇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最终判决承担的赔偿金额过低,与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严重不符。张雷所主张的费用均为因寰宇汇公司的侵害行为带来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均系张雷的实际支出,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律师费金额过低,不符合市场标准,应予调整。二、一审法院虽认定寰宇汇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没有明确具体比例,张雷认为寰宇汇公司应承担至少80%的责任比例。寰宇汇公司称现场张贴提示标识,根据张雷提交的现场照片,张雷从停车位置下车后的行走方向是看不到相应标示的。且侵权现场位置的灯光明显昏暗于地下停车场其余部分的灯光,标示贴在顶部管道上字体很小且不易被人察觉,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寰宇汇公司提供的消防验收文件一方面验收时间尚早,无法溯及到侵权时及当下的状态。另一方面,寰宇汇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再次前往取证时发现,寰宇汇公司已经对侵权现场的相关装置进行了整改,足以证明寰宇汇公司已承认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未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在可预见范围内能认识到的风险来履行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侵权事件发生当天寰宇汇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方式和态度恶劣。在整个侵害事件发生后,没有保存张雷的联系方式,也未主动试图联系过张雷。综上,一审判决寰宇汇公司承担赔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张雷实际损失,请求依法支持张雷诉请。寰宇汇公司未予答辩。张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寰宇汇公司赔偿张雷损失20,398.81元(其中医疗费355.26元、交通费43.55元、律师费20,000元)。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寰宇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雷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张雷负担260元,寰宇汇公司负担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比例。张雷被寰宇汇公司运营管理的中海环宇荟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横梁上的消防喷淋头刮伤,双方当事人对该节事实均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并依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比例,寰宇汇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张雷承担次要责任,并没有超出主次责任比例确定的合理区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各项赔偿项目和数额。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赔偿标准,基本支持了张雷主张的医疗费及交通费。但张雷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明显过高,违反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的标的金额不大,属于较为简易的案件,一审法院确定由寰宇汇公司承担律师费400余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张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郭征海审 判 员 金 冶法官助理 李晶晶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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