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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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78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鸿浩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华;肖广森;王征;李月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420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丁字沽三号路西南仓道南佳荣里19号楼2门。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鸿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1号316-1。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76室。法定代表人:王征,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李玉华,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肖广森,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王征,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审被告:李月华,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鸿浩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华、肖广森、王征、李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铎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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