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武杰、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311号
  • 案件名称

    周武杰、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武杰;詹琼琪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11号 原告:周武杰,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琼琪,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周武杰与被告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武杰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