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武杰、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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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311号案件名称
周武杰、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武杰;詹琼琪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11号 原告:周武杰,男,199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琼琪,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周武杰与被告詹琼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武杰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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