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华、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1102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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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1102执750号案件名称
陈桂华、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桂华;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1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华,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法定代表人郭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被执行人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宝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06×××75账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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