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纯、唐建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2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254号
  • 案件名称

    刘纯、唐建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纯;唐建军;唐利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254号原告:刘纯。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兰(系原告刘纯之妹)。被告:唐建军。被告:唐利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满林(被告唐利娟之母)。原告刘纯与被告唐建军、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以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纯负担。审 判 员 刘 新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国 玲书 记 员 李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