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唐建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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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254号案件名称
刘纯、唐建军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纯;唐建军;唐利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254号原告:刘纯。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兰(系原告刘纯之妹)。被告:唐建军。被告:唐利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满林(被告唐利娟之母)。原告刘纯与被告唐建军、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纯以完善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纯负担。审 判 员 刘 新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国 玲书 记 员 李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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