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波与张妍、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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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599号案件名称
肖波与张妍、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波;张妍;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99号原告:肖波,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原告:张妍,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姜李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1号 负责人:赵廷贺 原告肖波、张妍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肖波、张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波、张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波、张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4元,由原告肖波、张妍负担。 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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