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朋辉、葛红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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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297号案件名称
戴朋辉、葛红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戴朋辉;葛红占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297号原告:戴朋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红占,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戴朋辉与葛红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戴朋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朋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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