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宁、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3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402号案件名称
刘梦宁、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梦宁;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3402号刘梦宁、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梦宁与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梦宁的申请,依据(2021)黔0524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4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梦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违约金2213.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2288.22元,被执行人贵州半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梦宁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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