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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霞、胡水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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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90号
  • 案件名称

    毛利霞、胡水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毛利霞;胡水明;康景瑕;康景轩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毛利霞,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胡水明,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康景瑕,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被执行人康景轩,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执行毛利霞与胡水明、康景瑕、康景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雨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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