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厉万阳、龙永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387号
  • 案件名称

    厉万阳、龙永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厉万阳;龙永均;马金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厉万阳,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这贵州省惠水县。申请执行人龙永均,男,1971年11月2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马金童,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厉万阳、龙永均与被执行人马金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马金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厉万阳、龙永均工程款1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马金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厉万阳、龙永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扣划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14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零星银行存款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金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厉万阳、龙永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