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远、王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642号案件名称
赵志远、王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志远;王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64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远,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21)津0116民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远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1350元,执行费1720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3、于2021年4月22日、7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控制金额不足;轮候扣留王磊工资奖金等收入;2021年8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诉其案件执行情况,认可法院调查材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737号 下一篇 刘文元、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2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