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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春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2021)黔0113民初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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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2021)黔0113民初514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春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春威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2021)黔0113民初5145号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社区益田路1005号益田村管理处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416P。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安春威,男,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平,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962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春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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