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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威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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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590号
  • 案件名称

    吴威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威龙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590号罪犯吴威龙,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威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2022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威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3563.5。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威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四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吴威龙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吴威龙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威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威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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