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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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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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王建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68号B幢162-10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20281MA20UWXW3A。法定代表人:沙克超,执行董事。被告: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方东路77号B区110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20412MA1Y6X5JXG。法定代表人:魏德强,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民、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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