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建民;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708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王建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68号B幢162-10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20281MA20UWXW3A。法定代表人:沙克超,执行董事。被告: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方东路77号B区110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20412MA1Y6X5JXG。法定代表人:魏德强,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民、无锡帅杰物流有限公司、常州立华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