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东培、黄西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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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8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东培、黄西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东培;黄西菊;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东培,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黄西菊,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政务服务中心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王守洪,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涛,客服部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退回储藏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本院主持于2021年9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标的涉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沂南县退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述储藏室价款22088元,申请执行人梁东培、黄西菊将上述储藏室交付给被执行人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编号YS0027561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沂南县房管局的备案登记,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含涉案贮藏室),并由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到沂南县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本院认为:上述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庆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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