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刘印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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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5690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刘印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刘印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5690号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盐浦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印奎,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印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43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鹏伟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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