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凌、丁汉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7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6709号案件名称
赵宗凌、丁汉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宗凌;丁汉国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6709号原告:赵宗凌,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前,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汉国,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斌,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宗凌诉被告丁汉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宗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前,被告丁汉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赵宗凌以其与被告丁汉国之间已就合伙收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宗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赵宗凌负担。审判员 陈冬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笑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