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予、张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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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97号案件名称
陈天予、张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天予;张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897号原告:陈天予,女,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聪,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陈天予与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陈天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天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天予负担。审判员 高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浩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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