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峰与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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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413号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云峰;李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413号 原告:刘云峰,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华,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刘云峰与被告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刘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刘云峰负担。 审 判 员 黄尤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曾 丽 书 记 员 梅 姣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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