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森、刘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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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277号案件名称
谢金森、刘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谢金森;刘金军;吕慧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森。被执行人刘金军。被执行人吕慧梅。本院在执行谢金森与刘金军、吕慧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5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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