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等保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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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47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等保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47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东栋110。负责人:李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兴,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8号岳麓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曾莹。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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