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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等保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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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4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等保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47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东栋110。负责人:李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兴,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8号岳麓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楼3002室。法定代表人:曾莹。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曾莹、湖南誉元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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