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韩淑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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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0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韩淑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韩淑娥;夏东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0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0号。主要负责人:左言强,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韩淑娥,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夏东军,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韩淑娥、夏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淑娥、夏东军位于新沂市房产(保全价值19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淑娥、夏东军位于新沂市房产(保全价值19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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