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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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676号案件名称
王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6号楼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兰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建与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9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依法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控,网络反馈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放的制衣设备及服装进行了查封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流拍,联系申请人王建后其表示不接收流拍财产。本院委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无财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现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拍卖,因流拍未变现,申请执行人又不接收财产进行抵债。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现根据本案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江审判员 阿里木江买买提审判员 阿里木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玉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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